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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美刑初字第12号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陈江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5
公开日期
2014-06-24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陈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美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江,男。2010年5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2012年9月8日因本案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美检公刑诉字第(2012)6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春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8日13时许,被告人陈江在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乐只村村口处,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1小包毒品贩卖给购毒人员姚XX,双方交易完成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陈江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100元、贩毒通讯工具手机1部;从购毒人员姚XX身上缴获毒品1小包。经海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1小包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0.1097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物证、书证;证人姚XX的证言;被告人陈江的供述;毒化鉴定书;现场图、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江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8日起至2013年4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二、缴获在案的1小包毒品海洛因0.1097克,予以没收销毁;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陈江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王日光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陈晓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