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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下民初字第1788号

王某与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5
公开日期
2014-06-0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下民初字第1788号

原告:王某。

被告:郎某。

原告王某为与被告郎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叶东晓独任审判,于2012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4月16日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被告系再婚。于2009年2月18日生育女儿郎某姗,现年三岁半。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原告不了解其已有子女等情况,婚后被告又不务正业,经常夜不归宿,家庭生活极不正常。原告碍于面子忍气吞声,婚姻关系徒有其名,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被告近期更是变本加厉,甚至打骂虐待未成年女儿,致使原告忍无可忍下定决心要与被告离婚。鉴于双方各自独立生活,婚后未添置共同财产,故不存在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女儿年幼,被告无正当职业和固定收入,故应当由原告抚养监护,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诉讼请求: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监护;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欲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夫妻关系。2.出生证明,欲证明原、被告共同生育女儿郎某姗。

被告郎某答辩称,起诉状所说的都不是事实,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婚后感情很好,虽有时会吵吵闹闹,但并未导致感情破裂。原告曾患有甲亢,因此脾气急躁不稳定,但被告可以接受。这次产生矛盾是因为教育孩子的方式不同有分歧,但被告至今不懂原告为什么要离婚,被告也在努力工作想让原告过得好一些。希望法院给予双方机会,能冷静思考后再做决定。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原告提交的二组证据经被告当庭质证,被告表示均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7年6月自行相识相恋,2008年4月16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2009年2月18日生育女儿郎芸珊。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可。近期,双方为女儿的教育问题等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认为双方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导致婚后夫妻矛盾产生并致感情彻底破裂,故要求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郎某系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共同生活过程中,虽因性格脾气上的差异而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尚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被告的女儿尚未成年,随着双方年纪的增长,更加需要彼此的陪伴和照顾。因此今后只要原、被告能多加强感情的沟通和交流,夫妻互谅互让,互敬互爱,夫妻感情是可以得到巩固和完善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叶东晓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罗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