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招执字第725号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
被执行人:姜德胜,男,1970年4月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辛庄镇马埠庄子村。
被执行人:林智山,男,1954年3月1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辛庄镇小董家村。
被执行人:刘占秀,女,1962年12月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辛庄镇朱宋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姜德胜、林智山、刘占秀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绍良
审判员 孙玉刚
审判员 路尚恩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梅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