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民二初字第168号原告陈振杰,男,1990年2月23日生,汉族。被告陈军波,男,1980年8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振杰与被告陈军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振杰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振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陈振杰负担。
审判员 郭卫锋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侯卫平
陈振杰与陈军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民二初字第168号原告陈振杰,男,1990年2月23日生,汉族。被告陈军波,男,1980年8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振杰与被告陈军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振杰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振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陈振杰负担。
审判员 郭卫锋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侯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