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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民二初字第168号

陈振杰与陈军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振杰,陈军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民二初字第168号原告陈振杰,男,1990年2月23日生,汉族。被告陈军波,男,1980年8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振杰与被告陈军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振杰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振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陈振杰负担。

审判员  郭卫锋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侯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