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092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王某申请执行周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6日审结,该案(2012)安中民监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周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周某某银行存款柒万柒仟伍佰伍拾元至安阳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栓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杨慧芳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黄兰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