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海执字第463-1号申请执行人党宝江,男,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巴彦镇。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卢龙县石门镇。被执行人秦皇岛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东港路458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海民初字第3200、3201、32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秦皇岛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得工程款4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兴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国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