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离执字385号申请执行人柳计儿,吕梁市临县石白头乡柳家山村136号。被执行人任韬略,离石区永宁中路9号。被执行人刘文艳。申请执行人柳计儿与被执行人任韬略、刘文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的(2014)离民一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柳计儿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任韬略于2014年12月1日在本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当日已将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柳计儿的赔偿金6250元及案件受理费2240元、鉴定费2500元、执行费50元全部交付履行。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4)离民一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巧玲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闫永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