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馆民初字第1892号原告郭兰华,农民。委托代理人吕保成。被告王有福,男。委托代理人郭勇民,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陟县耿直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仇海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兰华与被告王有福、武陟县耿直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兰华于2012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兰华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兰华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陈 彦
审 判 员 李元坤
人民陪审员 武庆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韩建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