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铜印法民初字第00041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系某机械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王金生,系铜川市王益区青年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某,男,汉族,现住铜川市印台区。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7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相识,在印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使双方矛盾更加恶化,夫妻感情破裂,特别是在2011年3月份被告向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双方离婚,判决生效后,被告和其儿子以各种事由拒绝原告到家居住,只能暂居住在其娘家,被告的行为分割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更对原告的感情进行了伤害,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造成妻夫双方感情破裂,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姻期间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论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高某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在我与原告的上次诉讼中,当时还未判决,原告将房子门锁换掉,将家��洗洁一空,我儿子将锁换掉后给她留了两把钥匙,原告又一次将锁换掉,被告儿子制止,故她并不是不能回家。
经审理查明,199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7月4日在铜川市印台区(原郊区)政府婚姻登记机关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无子女,原、被告双方婚初感情尚好,后因家务锁事争吵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婚后购置了位于铜川市印台区某小区5幢3单元201室住宅一套,面积为126.75m2,并有一个面积为12.3m2的地下室,购买该房时,成交价为194933元,首付为64933元,被告于2008年元月22日在中国银行铜川分行贷款130000元,从2008年4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止,截止2013年1月17日尚欠本金75871.14元。2000年被告单位内部住房调整时,将其婚前位于铜川市公安局某分局3幢2单元503室住宅楼调整为1单元601室,面积增加了18.31m2,被告于2001年向单位补交了10000元,经原告申请,本院通过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铜川诚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某小区5幢3单元201室的价值为36.1万元,其地下室为1.8万元,合计37.9万元。铜川市公安局某分局家属院3幢1单元601室增加部分18.31m2的价值为43028.5元(18.31m2×2350元/m2=43028.5元),评估费为2765元。2011年被告向印台区法院起诉与原告离婚,本院于2011年8月8日作出(2011)铜印法民初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双方离婚,被告儿子一直住在某小区5幢3单元201室。再查明,原告婚前财产有1.5米双人床一个,柜子一个,写字台一个,被告婚前财产有铜川市公安局某分局家属院3幢1单元601室中的55.63m2,婚后共同财产位于铜川市印台区某小区5幢3单元201室住宅单元房一套,29寸彩电一台,长岭牌冰箱一台,大立柜3个,布艺沙发一套(两大一小),大理石茶几一个,木质可移动电视墙一个,小天鹅洗衣机一台,联想牌电脑一台,人2011年10月开始原告租住兰红军位于铜川市三里洞芳草小区,交保证金2000元,并向兰红军支付租金5400元,现欠、某小区物业费323.8元,2011年暖气费2129.5元,截止2011年4月15日,被告已向某小区交纳取暖费3549.8元,物业费720.15元。上述事实有判决书、产权证、合同、收据、证明、调查笔录、庭审笔录、房地产估算报告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和睦相处,互谅互让,互相尊重,珍惜夫妻感情,正确处理生活中遇到的各种矛盾,现原、被告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又不能正确对待处理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也同意,应依法予以准许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
二、原告赵某��婚前财产1.5米双人床一个,柜子一个,写字台一个归原告赵某某所有,位于铜川市公安局某分局家属院的3幢1单元601室归被告高某某所有,被告高某某支付原告赵某某夫妻共同财产18.31平方米折价款21514.25元;夫妻共同财产联想牌电脑一台、木制可移动电视墙一个、布艺沙发一套(两大一小)、大立柜一个、某小区5幛3单元201室归原告赵某某所有,29寸彩电一台、长岭牌冰箱一台、大立柜两个、大理石茶几一个、小天鹅洗衣机一台归被告高某某所有。
三、原告赵某某支付被告高某某夫妻共同财产某小区5幢3单元201室折价款人民币210514.25元。
四、夫妻共同债务96252.25元(86398.95元+2129.5元+323.8元+7400元=9625.23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48126.125元。被告高某某承担48126.125元。上述判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本判决生效前,原、被告双方不得另行结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各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保玲
审判员 段建纲
审判员 乔颜芳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毅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