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寿执字第1163号
申请执行人:陈亭亭。
被执行人:寿光万友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陈亭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寿光万友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2日作出(2010)寿民初字第168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亭亭于2011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8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陈亭亭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0)寿民初字第16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崔广华执行员 胡沂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敏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