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修法执字第461号
申请执行人:常红霞,女,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
被执行人:赵小德,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
被执行人:修武县周庄乡西长位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薛三妮,村委会主任。常红霞申请执行赵小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房管部门未登记有房产,车管部门未登记有车辆,银行查询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举报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修武县人民法院(2012)修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的,申请被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柴永利
审判员 张 虎
审判员 崔世兵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常小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