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570号原告某公司。法人代表黄某。委托代理人徐某。被告吴某。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秦志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8月10日,原告与被告的东方市红泉亚东农药店签订了《农药产品购销协议》和《农药经营合作业务合同》两份合同,合同编号为SY××××004。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履行合同送货义务,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45449元,可是被告并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货款义务。根据上述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一条第3款:“乙方在2011年5月25日前与甲方货款两清,货款两清是指乙方将所欠甲方的货款全额清算并支付给甲方。逾期付款乙方需要支付甲方违约金,违约金=逾期货款总额×1%×违约天数。”因而被告应当自2011年5月25日至本起诉之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45449元×0.02%×(30天×15月)=31090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2年9月25日,原告放弃主张其他违约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45449元及逾期履行违约金31090元;2、被告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农药产品购销协议》和《农药经营合作业务合同》两份合同,合同编号为SY××××004。上述合同签订后于2010年8月至2011年9月期间,原告向被告履行合同送货义务,货款人民币345449元,但被告并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货款义务。上述《农药产品购销协议》第一条第3款约定:“乙方(被告)在2011年5月25日前与甲方(原告)货款两清,货款两清是指乙方将所欠甲方的货款全额清算并支付给甲方。逾期付款乙方需要支付甲方违约金,违约金=逾期货款总额×1%×违约天数。”现原告仅按每日万分之二的计算标准主张违约金。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农药产品购销协议》、《农药经营合作业务合同》、送货单、欠款单等证据在案为凭,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送货的义务,被告依法应向原告支付货款。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货款345449元,此款应予以支付。至今未付,还应按照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仅按每日万分之二的计算标准主张违约金且计至2012年9月25日,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某公司货款34544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109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7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廖 海 俊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盛琨(兼)
书记员 温 燕 云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