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镇刑初字第00049号自诉人何秦,男,1994年1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汉族,学生。被告人吴涛,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辩护人刘康林,陕西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被告人XX,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汉族,高中文化,系镇安县盛世年华KTV业主。自诉人何秦以被告人吴涛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被告人XX负连带赔偿责任。于201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同被告人吴涛、附带民事被告人XX自行和解而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何秦在宣告判决前,同二被告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确属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何秦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原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杨正建
审 判 员 张 玲
人民陪审员 屈桂芳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亓晓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