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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商初字第2603号

周志伟与义乌市卡诗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30
公开日期
2014-01-27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志伟,义乌市卡诗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2603号原告周志伟。被告义乌市卡诗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小波。本院在审理周志伟与义乌市卡诗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周志伟于201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志伟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金全忠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龚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