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2603号原告周志伟。被告义乌市卡诗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小波。本院在审理周志伟与义乌市卡诗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周志伟于201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志伟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金全忠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龚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