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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龙商初字第312-2号

黄小光与浙江丰迈隆纸业有限公司公司清算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30
公开日期
2014-03-03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黄小光,浙江丰迈隆纸业有限公司,王宗堤,方谷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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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龙商初字第312-2号

原告:黄小光。

委托代理人:胡建华。

被告:浙江丰迈隆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宗堤。

第三人:王宗堤。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巍。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天宝。

第三人:方谷雷。

委托代理人:周寿祥。

原告黄小光为与被告浙江丰迈隆纸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宗堤、方谷雷公司清算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指定黄小光、王宗瑅、方谷雷、龙游冠宇联合会计��事务所为清算组成员。2012年10月18日清算组出具《浙江丰迈隆纸业有限公司清算审计报告》,确定了公司财产的分配方案。现清算组请求本院确认《浙江丰迈隆纸业有限公司清算审计报告》并终止浙江丰迈隆纸业有限公司的公司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浙江丰迈隆纸业有限公司在公司解散之后尚有财产可供分配,清算组依法履行正常的清算程序之后,出具了《浙江丰迈隆纸业有限公司清算审计报告》,确定了公司财产的分配方案,该分配方案已经公司股东黄小光、王宗堤、方谷雷一致确认通过,故本院对《浙江丰迈隆纸业有限公司清算审计报告》的有效性依法予以确认。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浙江丰迈隆纸业有限公司的公司清算。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傅建华

审判员  方雪林代理审判���孙燕芳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