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龙商初字第312-2号
原告:黄小光。
委托代理人:胡建华。
被告:浙江丰迈隆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宗堤。
第三人:王宗堤。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巍。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天宝。
第三人:方谷雷。
委托代理人:周寿祥。
原告黄小光为与被告浙江丰迈隆纸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宗堤、方谷雷公司清算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指定黄小光、王宗瑅、方谷雷、龙游冠宇联合会计��事务所为清算组成员。2012年10月18日清算组出具《浙江丰迈隆纸业有限公司清算审计报告》,确定了公司财产的分配方案。现清算组请求本院确认《浙江丰迈隆纸业有限公司清算审计报告》并终止浙江丰迈隆纸业有限公司的公司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浙江丰迈隆纸业有限公司在公司解散之后尚有财产可供分配,清算组依法履行正常的清算程序之后,出具了《浙江丰迈隆纸业有限公司清算审计报告》,确定了公司财产的分配方案,该分配方案已经公司股东黄小光、王宗堤、方谷雷一致确认通过,故本院对《浙江丰迈隆纸业有限公司清算审计报告》的有效性依法予以确认。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浙江丰迈隆纸业有限公司的公司清算。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傅建华
审判员 方雪林代理审判���孙燕芳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