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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金知民初字第355号

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李加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30
公开日期
2014-06-21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李加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知民初字第355号

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琴云。

委托代理人:段长明。

委托代理人:李宇飞。

被告:李加宁。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加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向平

审 判 员  金 莉

代理

审判员  李建旭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范夏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