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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鸡刑初字第60号

范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范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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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鸡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甲,群众,农民。2012年6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鸡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鸡泽县看守所。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冀鸡检刑诉(2012)第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舒敏、张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11日8时许,被告人范某甲母亲霍某到地里干活时发现自家麦苗被踩倒随即就骂,被害人贾某己听到后,双方发生纠纷。霍某找到被告人范某甲告知其同贾某己吵架的事,并告诉其丈夫范某丙和其次子范某乙。后范某甲及范某丙、范某乙找到贾某己家,在贾某己家门口,范某甲用铁锹殴打贾某己,将贾的右腿打伤。经鸡泽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贾某己右下肢髌骨骨折钝器伤,属轻伤。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要求本院以被告人范某甲犯故意伤害罪,进行惩处。

被告人范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1日8时许,被告人范某甲母亲霍某到地里干活时发现自家麦苗被踩倒随即就骂,被害人贾某己听到后,双方发生纠纷。霍某找到被告人范某甲告知其同贾某己吵架的事,并告诉其丈夫范某丙和其次子范某乙。后范某甲及范某丙、范某乙找到贾某己家,在贾某己家门口,范某甲用铁锹殴打贾某己,将贾的右腿打伤。经鸡泽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贾某己右下肢髌骨骨折钝器伤,属轻伤。2012年11月7日,经邯郸市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贾某己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贾某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范某甲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本院的主持下,就民事部分进行了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范某甲赔偿被害人贾某己各种经济损失共计3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范某甲供述,2012年5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拿铁锹在地里清地边,母亲霍竹玲过来说她和贾某己吵架了,我就拿着铁锹去找贾某己。走到贾某己家门口时,我兄弟范某乙骑着摩托车带着我父亲范某丙也过来了。贾某己正好在家门口,我和我父亲范某丙、兄弟范某乙就与贾某己争吵起来,贾某己上来夺我手中的铁锹,我就拿铁锹抡到了贾某己身上,贾某己就倒在了地上。这时旁边的人就把我们拉开了,我和我父亲范某丙、兄弟范某乙就走了。2、被害人贾某己证实,2012年5月11日早8点左右,我正在自家院里干活,范某丙媳妇在我家东边地里骂,说是我把他家地里的麦苗踩了。因为我和她家是地边邻家,她骂着就到我家地里了,当时我地里种的是玉米,上来有十来公分高了,她就踩了几棵玉米苗,我就把她推走了。停了有十来分钟后,范某丙和他的两个儿子骑着摩托车到我家,范某丙和他大儿子就带着铁锹,他二儿子拿着一根皮管子,大概有八十公分左右,他们三人上来二话没说,就把我打了。主要是范某丙大儿子用铁锹打到我右腿膝盖上,后来在我院里干活的人拉住了范某丙他们三人,他们才不打了。3、证人胡某证实,2012年5月11日早8点左右,我正在我家东边地头看瓷砖,范某丙媳妇来了站在地头就骂,并把我地里的玉米苗踩了好几棵。这时我丈夫贾某己走到范某丙媳妇跟前说:这里给你留着路呀,你都将我玉米苗踩了,你出去,就把她推走了。她走后有十来分钟,范某丙和其媳妇、两个儿子到我家门口,骂了几句后摁住我丈夫就打。我看到后也不知怎么办就跑去叫我侄子贾某甲到跟前拉架。贾民江也拉架了,是他将范某丙大儿子手里的铁锹夺下的。贾某丁夺下范某丙手里的皮管子��后范某丙他们骑摩托车走了。我丈夫被打的不能动了,叫来120救护车,到鸡泽县医院住院了。4、证人范某乙证实,2012年5月11日上午,我正在厂子里干活,母亲霍某过来找我,说因为她和贾某己吵架的事我哥哥范某甲拿着铁锹去找贾某己了,让我和我父亲范某丙快去贾某己家。我骑着摩托车带着我父亲范某丙到贾某己家门口,看到我哥哥范某甲正抡着铁锹打贾某己,我走到跟前就去推贾某己的媳妇,并骂她、拿皮管子抡她,抡到没抡到我不知道。后来被人拉开后,我和我父亲范某丙、哥哥范某甲就回家了。5、证人霍某证实,2012年5月11日早上8点多,我去地里干活,看见我家地里有一片麦子倒了,我就站在地里骂谁踩了我的麦子。这时贾某己过来说:你骂谁那,并推打我,我就走了。在回来的路上见我大儿子范某甲在地里清地边,我就把贾某己推打我的事告诉了我大儿子范某甲,然后我就回家了。回到家后打电话告诉我二儿子范某乙说:贾某己推打我,你哥哥范某甲已经去找贾某己了。我二儿子范某乙就骑着摩托车带着我丈夫范某丙去找贾某己了。6、证人范某丙证实,2012年5月11日上午,我在厂子里干活,妻子霍某过来找到我说她与贾某己发生争执了,并说我大儿子范某甲已经去找贾某己了。我二儿子范某乙骑着摩托车带着我就往贾某己家去,到贾某己家门口后见范某甲正抡着铁锹打贾某己,我就上前拉,拉开后我和范某甲、范某乙回家了。7、证人贾某甲证实,2012年5月11日早上7点钟我正在院子里干活,贾某己媳妇叫我:你赶紧去吧,范某丙爷仨正打我孩子爹哩。我赶到跟前后见范某丙手里拿着一根挖土机上的油压皮管子,范某丙两个儿子一人手里拿着一把铁锹正在打贾某己,我拉也拉不住,就站在个土堆上说“范某丙���你们把他(贾某己)打死呀”。这时范某丙不打了,站到了一边,他那两个孩子继续打贾某己,后来人多了乱拉,就把他们拉开了。贾某己被打后当时就躺在地上不能动,膝盖上塌了一个大坑,后来又肿了起来。贾某己的儿子贾永强就打了120急救电话,将贾某己拉走了。8、证人贾某乙证实,2012年5月11日早上,我和我公公贾某己、婆婆胡某在家吃饭,见范某乙娘在地里正骂谁把她地里的苗踩了,紧接着范某乙娘去我家地里踩我家地里的苗。我公公就过去和她讲理,范某乙娘就边骂边走了。停了一会儿,我见范某甲、范某乙手里拿着铁锹和范某丙夫妻俩过来了。范某乙用手掐着我公公贾某己的脖子,范某甲就拿铁锹往我公公贾某己腿上打了一下,范某丙用脚蹬我婆婆,我就喊打死人了。就给我哥哥贾永强打电话,我哥哥过来后打电话报了警,他们就走了。9、证人���某丙证实,2012年5月11日上午,我从贾某己门前经过,当时看到有人打架。我就上前去看,见范某丙的儿子用铁锹抡了一下,然后贾某己就倒下了。具体打到哪里我也没看到。然后范某丙和他的两个儿子就走了,我还说了他一句,都是邻居不值得这样。我见贾某己躺在他家门口东边的沙堆上,用手揉住膝盖,后来派出所的人和120医院的人就来了。10、证人贾某丁证实,2012年5月11日上午,我在门市上看到范某丙和他的两个儿子骑着摩托车从门市过去,坐车的人扛着两把铁锹,开始我以为他们是去地里,后来听说他们是去和贾某己打架了。后来听说不打了,我过去后看到贾某己躺在他家门前的一堆石子上,右腿膝盖上有2厘米深的一道沟,我就问他你腿能不能用力?他说:不能。后来他腿上的那一道沟肿起来了。11、证人贾某戊证实,2012年5月11日早上8点左右,贾某己���子跑到砖厂的北院来喊我和贾某甲,说打架了快去拉吧。我和贾某甲走出北院后,看见范某丙的次子从东边地里持铁锹跑到贾某己妻子跟前要打她,没打住。我急忙赶到跟前将铁锹夺了下来,同时我看见贾某己躺在花砖厂南院的石子堆上,范某丙手拿一米多长的皮管子,其长子手拿铁锹正往南边的东西路走。会如对我说,刚才范某丙父子三人打他来,让我报警。12、辩认笔录证实,2012年6月11日,鸡泽县公安局民警陈计强、任利辉将5把不同铁锹分别编为1-5号,其中3号铁锹为犯罪嫌疑人范某甲打伤贾某己所用铁锹。在常志刚见证下,让范某甲辩认,范某甲指出3号铁锹是其打伤贾某己所用的铁锹。13、鸡泽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2012年6月11日,在范某甲家将犯罪嫌疑人范某甲抓获。14、鸡泽县公安局损伤检验鉴定书证实,伤者贾某己右下肢髌骨骨折钝器伤,属轻伤;邯郸市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贾某己的右下肢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15、本院(2012)鸡刑初字第60-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证实,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被告人范某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贾某己各种经济损失共计30000元,得到被害人贾某己的谅解。16、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害人伤情照片等证据均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因琐事故意用铁锹将被害人贾某己右下肢打伤,经鉴定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范某甲到案后,在侦查阶段、审判阶段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诚恳,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11日起至2012年12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丁利民

审 判 员  刘 丽

人民陪审员  李晓英二0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丽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