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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初字第3414-1号

原告河北硅谷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佳玛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北硅谷化工有限公司,南京佳玛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3414-1号

原告:河北硅谷化工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永年县广府镇东关。

法定代表人:宋福如,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京佳玛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址: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东坝镇佳玛驰路02号。

法定代表人:魏贵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硅谷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佳玛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佳玛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硅谷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佳玛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赵 飞

代理

审判员  李XX

代理

审判员  刘小芳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