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馆民初字第2152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曹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建朝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广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张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馆民初字第2152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曹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建朝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广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