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平鳌民初字第560号
原告:温州力引管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腾小勇。
委托代理人:陈秋夏。
被告:温州中吉建设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德相,
委托代理人:罗义。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力引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中吉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周丽娟于201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招画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丽娟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招画的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丽娟撤回对被告周招画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周丽娟负担。
审 判 员 王晓斐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张福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