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福行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执行人山东俊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山东俊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宏林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宝国申请执行人孔祥燕,女,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中上汽车有限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王福庆,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上汽车有限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姜玲,女,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中上汽车有限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吕华伟,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中上汽车有限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张俊杰,女,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上汽车有限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马辉,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上汽车有限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谢树娥,女,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中上汽车有限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丁丽峰,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中上汽车有限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王国喜,男,195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中上汽车有限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谢镕安,男,汉族,中上汽车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中上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祥燕、王福庆、姜玲、吕华伟、张俊杰、马辉、谢树娥、丁丽峰、王国喜、谢镕安与被执行人中上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宏林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林宝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