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1028号
原告:慈溪市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孙塘南路298号恒泰商务楼4楼。
法定代表人:施志鑫,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慈溪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北二环中路558号。
法定代表人:朱建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慈溪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440元,减半收取计522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鲁裕泉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胡瀚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