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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邮民初字第1517号

郭地明与陈英红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3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地明,陈英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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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邮民初字第1517号原告郭地明,男,汉族,高邮市人,居民。委托代理人陈顺海,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英红,女,汉族,高邮市人,居民。委托代理人许广宏,高邮市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地明诉被告陈英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地明未按规定补缴相关诉讼费用,本院依法向其发出补缴诉讼费通知。原告郭地明在诉讼费补缴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既未提出缓交申请,亦未补缴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郭地明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晓燕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卫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实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