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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龙商初字第1324号

王芝义与王彩燕、朱才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30
公开日期
2014-08-01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芝义,王彩燕,朱才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龙商初字第1324号

原告:王芝义。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魁者、邵和敏。

被告:王彩燕。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峰。

被告:朱才法。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芝义与被告王彩燕、朱才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芝义于201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芝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744元,减半收取7872元,由原告王芝义负担。

审 判 长  郑国友

审 判 员  何显新

人民陪审员  吴渊颖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邱捷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