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龙商初字第1324号
原告:王芝义。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魁者、邵和敏。
被告:王彩燕。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峰。
被告:朱才法。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芝义与被告王彩燕、朱才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芝义于201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芝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744元,减半收取7872元,由原告王芝义负担。
审 判 长 郑国友
审 判 员 何显新
人民陪审员 吴渊颖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邱捷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