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1272号原告邯郸市丛台区北环铸钢件厂。法定代表人魏广兴,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苗建国,河北苗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书印。被告张志刚。被告李清学。被告张志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丛台区北环铸钢件厂与被告李书印、张志刚、张志平、李清学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丛台区北环铸钢件厂于201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丛台区北环铸钢件厂申请撤诉是行使自己的权利,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丛台区北环铸钢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邯郸市丛台区北环铸钢件厂承担。
审 判 长 常美君
审 判 员 张 毅
代理
审判员 张书员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沈庆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