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决 定 书(2012)温瑞调确字第103号
申请人:周义多,(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7********)。
申请人:蔡甫昌,(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73********)。本院于2012年11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周义多与申请人蔡甫昌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连永考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周义多与申请人蔡甫昌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2年11月30日经瑞安市民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蔡甫昌应于2013年1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周义多货款220000元(款汇至周义多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账号:62228014209********);
三、申请人周义多、蔡甫昌无其他异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连永考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