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丛法行非诉审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丛台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邯郸市联防路亚太小区。法定代表人王惠明,局长。委托代理人赵红舜,男,邯郸市丛台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传统面馆。法定代表人夏学强,经理。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丛台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机关于2012年6月4日作出的丛环罚字(2012)第158号行政处罚���定书所确定的内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丛环罚字(2012)第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执行人传统面馆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丛台区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丛环罚字(2012)第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长 袁晓军
审判员 王 红
审判员 于 宙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