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温乐商初字第692号
原告:浙江华和叉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和平。
委托代理人:郑峰。
被告:梁志觉。
委托代理人:叶乐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华和叉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志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华和叉车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朝方
人民陪审员 何淑娜
人民陪审员 叶海丹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