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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民申字第924号

傅晓宏与苏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30
公开日期
2013-12-1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原申诉人),原被申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民申字第92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诉人):傅晓宏。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被申诉人):苏波。

委托代理人:杨晓勇,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长海。申请再审人傅晓宏因与被申请人苏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民再终字第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傅晓宏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XXX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