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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乳城民初字第1534号

董红梅与邓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30
公开日期
2020-02-13
所属地区
山东省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红梅;邓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乳城民初字第1534号

原告:董红梅,女,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

被告:邓康,男,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原告中董红梅与被告邓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董红梅于2012年11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红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董红梅负担。

审判员  王洪堂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丛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