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乳城民初字第1534号
原告:董红梅,女,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
被告:邓康,男,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原告中董红梅与被告邓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董红梅于2012年11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红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董红梅负担。
审判员 王洪堂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丛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