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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柯民初字第448号

江西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XX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30
公开日期
2014-03-02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西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X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柯民初字第448号

原告:江西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卫汉。

委托代理人:毛宗慧。

被告:XX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XX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30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XX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㈤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4元,减半收取2942元,由原告江西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预缴)。

审判员  童小平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桑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