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柯民初字第448号
原告:江西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卫汉。
委托代理人:毛宗慧。
被告:XX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XX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30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XX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㈤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4元,减半收取2942元,由原告江西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预缴)。
审判员 童小平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桑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