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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瑞商初字第3517号

瑞安华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白福相、林中初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8
公开日期
2014-08-07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瑞安华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白福相;林中初;徐国瑞;金建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书稿签发人:审核人:拟稿人:张婉仪2012-11-28校对人:拟稿单位:民二庭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商初字第3517号

原告:瑞安华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新区万松东路华峰专家楼**西北侧。

法定代表人:翁奕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应继伟、赵劼,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福相。

被告:林中初,

被告:徐国瑞,

被告:金建凤。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华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白福相、林中初、徐国瑞、金建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和被告达成合意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华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白福相、林中初、徐国瑞、金建凤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90元,减半收取4445元,由原告负担。诉讼保全受理费5000元,经批准免交保全费,保证金11802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张婉仪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丽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