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2246号
原告:方悟斌。
被告:义乌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悟斌为与被告义乌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 慧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龚洁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