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乐柳商初字第865-1号
原告:余继安。
委托代理人:吴磊鹏。
被告:孙成友。
被告:余赛娥。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继安诉被告孙成友、余赛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继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140元、财产保全费2850元,由原告余继安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高文丹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卢芸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