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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乐柳商初字第865-1号

余继安与孙成友、余赛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8
公开日期
2014-01-25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余继安,孙成友,余赛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乐柳商初字第865-1号

原告:余继安。

委托代理人:吴磊鹏。

被告:孙成友。

被告:余赛娥。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继安诉被告孙成友、余赛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继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140元、财产保全费2850元,由原告余继安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高文丹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卢芸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