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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市刑终字第266号

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杨某甲的,高某甲,李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2)邯市刑终字第266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的,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永年县农民。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甲,女,193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永年县农民。诉讼代理人杨某乙的,系被害人高某乙子。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男,1959年12月15日出生于河北省永年县,汉族,永年县农民。2011年8月1日因故意伤害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同年8月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12月31日,因故意伤害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2年1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2012年11月6日因刑满被释放。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的、高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2012)永刑初字第1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被告人李某甲未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的、高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听取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

一、2011年7月30日15时许,永年县南沿村镇谭庄村杨某丙的、杨某丁在本村北鱼坑因过路与在此钓鱼人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架,二人被打伤,因被告人李某甲当时在场,杨某丁认为被打之事与李某甲有关,就打电话告诉其父杨某戊的。当日19时许,杨某丙的及其亲属杨某戊的、杨某丁、杨某己、杨某甲的等人到本村李某甲家论理,与李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人在李某甲院内及院外过道,发生争吵并引起打架,双方互殴中,被告人李某甲将杨某甲的左胸部致伤,经永年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杨某甲的左胸部贯通伤伴左侧胸腔积液,已构成轻伤。杨某甲的伤后于2011年7月30日至8月9日在邯郸市第一医院住院11天,支出医疗费、检查费14035.67元;于2011年8月9日至9月13日在永年县南沿村中心卫生院住院34天,支出医疗费1499.44元。河北省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度农林牧渔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2825元,折合每天35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712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2011年7月30日19时许,我从地里干活回来,走到李某甲街门外过道口,见围着许多人,就进去看,见李某甲正在打我哥杨某戊的,杨某丁搂着李某甲腰,我就上前用拳打李某甲,但没打着,李某甲儿子李某甲用砖砸在我头部,李某戊的及李某甲弟媳上来打我,我倒地后拾起一个马扎向他们抡去,紧接着李某甲用一个什么东西捅在我左肋处,我感到一阵剧痛就倒地晕过去了,醒来后就在医院了。2、证人林占朝证明,2011年7月30日18时许,我和林卫岭在李某甲家正准备走时,本村杨某戊的和二个年轻人进来,我以为他们有事,就和林卫岭走了,后来听说打架了。3、证人杨某丁(杨某甲的侄子)证明,2011年7月30日下午3点多,我和杨先领、张申去村北钓鱼,走到鱼坑那儿,因前面有一辆汽车,为让路我与汽车里的一个男子发生争吵,那人把我推到坑里,我就给叔叔杨某丙的打电话,杨某丙的过来后与那个人论理,这时杨某庚军和李某甲赶来,李某甲对那个男子说打他们,那个男子和几个人就打我和杨某丙的,我被打到坑里不敢上来,杨某丙的头上流血在地上躺着,后我伯父赶来把杨某丙的送医院了。我回家给父亲杨某戊的打电话,并一同到李某甲家,问是谁打我和杨某丙的,李某甲及其儿子就与我们吵,我父亲让去街上说,李某甲回屋拿出一把菜刀,扬言砍我们,我们就跑到过道,这时李某甲两个侄子、三个弟媳赶来,双方就打起来了,后我叔杨某甲的赶来和对方推打,李某甲拿一个东西刺在杨某甲的左胸,杨某甲的当时就倒在地上,李某甲他们还打,我就喊我叔叔肠子出来了,他们才停下,我和父亲将杨某甲的送到南沿村医院,后转到邯郸。4、证人杨某辛的证明,2011年7月30日19时30分,在李某甲门北边,见杨某戊的满脸是血蹲在地上,我就去拽杨某戊的,这时李某甲喊了一声我捅死你,也没见李某甲用什么东西捅在杨某甲的腰部,杨某甲的喊了一声就躺在地上,后来就不打了,我把杨某戊的拽到大街,说赶紧找车把杨某甲的送医院,就回家了。5、证人杨某己(杨某甲的侄子)证明,2011年7月30日18时,我伯父杨某戊的打电话说我父亲和堂哥杨某丁被人打了,叫我赶紧回家,后和杨某戊的、杨某丁到李某甲家说理,杨某戊的和李某甲说了什么没听见,只见李某甲拿一根扁担打在杨某戊的头部,我就上去拦李某甲,李某甲又用扁担打我头部一下,我疼的蹲在地上。后来我三叔杨某甲的来了,就和李某甲扭打在一起,李某甲拿一个什么东西向杨某甲的腹部捅了一下,杨某甲的就倒在地上,我赶紧用手捂住杨某甲的伤口,这时李晓广用砖砸我头部一下,我就晕过去了,醒来后已在南沿村医院。6、证人杨某戊的(杨某甲的哥哥)证明,2011年7月30日17时,儿子杨某丁打电话说李某甲叫人把他打了,我赶紧从武安赶到家,和杨某丁、杨某己去李某甲家,问李某甲为啥叫人打杨某丁,李某甲说没有,争吵时,李某甲进厨房拿一把菜刀出来,我说不是来打架的,咱们出去说理。李某甲不出去,我上去把他拽到过道,李某甲妻子和儿子将我推开,李某甲回家拿出一个扁担打在我头部,我夺过放在门口,李某甲又拿一把铁锨向杨某丁打去,我因头晕就往街走,见杨某甲的赶来与李某甲打了起来,我到街上了报了警。7、证人杨某壬(杨某甲的哥哥)证明,2011年7月30日19时30分,我路过李某甲过道口,见有人围观,听人说我哥哥杨某戊的、弟弟杨某甲的与李某甲家人打架,就往前走,见李某甲拿一个扁担乱打,后没注意李某甲用什么东西向杨某甲的腰部捅了以下,杨某甲的倒地流了很多血,我赶紧喊别打了,上去抱住杨某甲的,把杨某甲的、杨某戊的、杨某己送到医院了。8、证人杨小模证明,2011年7月30日19时30分,我走到李某甲过道口,见有人围观,到跟前看见杨某戊的在和李某甲争吵,李某甲一手拿扁担,一手拿菜刀,李某甲和两个妇女在打杨某丁,我拦李某甲时,听见杨某甲的喊了一声肠子出来了,杨某甲的在地上躺着,杨某壬给捂住伤口,我赶紧喊别打了,后杨某甲的妻子找来三轮车,把杨某甲的等人送到医院。9、证人李某乙(李某甲侄子)证明,2011年7月30日19时,我走到伯父李某甲过道口,见杨某戊的、杨某丁、杨某己、杨某甲的正拽着李某甲往过道走,我就上去拦杨某甲的,杨某戊的打我一拳,杨某甲的用一根铁管(铁棍)打在我头部,我就晕倒了,后被送到医院。10、证人马某某(李某甲弟媳)证明,2011年7月30日19时许,我在家听到大嫂李东秀喊打死人了,就和儿子李某丙到李某甲过道,见杨某戊的、杨某丁、杨某己、杨某甲的、杨某壬、杨模等人在过道,杨某己搂着李某甲腰,杨某戊的拽着李某甲胳臂,杨某壬、杨模在后面推,李某甲拦杨某戊的,我就上去拽杨某戊的,杨某戊的一把将我推倒,并拿一根扁担乱抡,杨某甲的拿一个铁棍打在李某丙头部,我上去拦杨某甲的,被杨某甲的用铁棍打在头部,就晕过去了。11、证人李某丙(李某甲侄子)证明,2011年7月30日19时许,我在家听到伯父李某甲过道有人吵,就和母亲马某某去看,见杨某戊的、杨某丁、杨某己、杨某甲的等人在过道拽李某甲,我上去拦杨某甲的,被杨某甲的用一根铁棍打在头部,我捂着头蹲在墙根,血糊住了眼,后被送到医院。12、证人杨某丙的(杨某甲的哥哥)证明,2011年7月30日15时,侄子杨某丁打电话说在村后鱼池和别人吵架,我赶到后问杨某丁和谁吵架了,杨某丁说和北边那个人,北边有四五个男子中的一个过来说没事了。我正想走时,李某甲和几个人在过来的一辆汽车上下来,指着我说就是他,其他三四个人用拳头向我头上、脸上打,不知谁用什么东西打在我后脑勺,我就晕过去了,醒来时已在南沿村医院。13、证人杨某癸(杨某甲的堂哥)证明,2011年7月30日晚上快8点时,我路过李某甲家门口时,见围着一群人,到跟前见杨某甲的躺在地上,肚上流着血,我说不管啥事先救人,和别人把杨某甲的抬上车后就回家了,谁打伤的不知道。14、证人任某某(李某甲儿媳)证明,2011年7月30日19时许,我去邻居家门口帮助绑豆角,见杨某戊的、杨小乾、杨超等人往我家走,因我公公李某甲是村长,以为他们有事。过了一会儿,听见有争吵声,回家后见杨小乾拿着刀子,杨某戊的拿着木棍,杨超拿铁棍,围着李某甲推搡,把李某甲拽到街门口的过道,门口还有几个人,他们乱打了起来,由于天黑,怎么打的没看清,我就和婆婆往回拽李某甲。后杨某甲的拿一个铁棍打在马某某头上,马某某倒在地上,李某甲回家拿了一把铁锹出来,杨某戊的他们往北走了。李某乙、李某丙躺在地上,李某甲弯着腰,不知道是谁打的。15、证人李某丁(李某甲妻子)证明,2011年7月30日傍晚,我和李某甲在家说话,因没电去街门口凉快时,见杨某戊的、杨小乾、杨超拿着刀子、棍子和杨小模等几个人过来了。我赶紧回家,林卫岭、林占朝在院里和李某甲说话,我刚到家,杨某戊的他们就进了门,杨小乾用刀子指着李某甲问为啥打他,李某甲说什么时候打你,杨某戊的拽住李某甲胳膊往外拉,我赶紧拽李某甲,从杨某戊的手里夺过棍子,李某甲拿起扁担后杨某戊的就夺,我一直拦他们,李某甲拿一把铁锹打在杨某戊的头上,当时天黑打乱了,李某丙头上有血,马某某躺在地上,我说赶紧找车去医院。16、证人李某甲(李某甲儿子)证明,2011年7月30日19时,我到家门口时,见围着七八个人,杨某甲的、杨某戊的、杨某丁等围着打我父亲,就赶紧上前拽,问为啥打我父亲,杨某丙的二儿子用铁管打在我腰部,我倒在地上,杨某丁用脚踹我,我被打懵了,醒过神来时,杨某甲的、杨某戊的等人已走,我见李某乙、李某丙、马某某头上有血,就去医院了。17、永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记载,伤者杨某甲的左胸部贯通伤伴左侧胸腔积液,已构成轻伤;马某某头顶部有1.5cm挫裂创,属轻微伤;李某乙左颞部、右面部、左枕部有挫伤,属轻微伤;李某丙右额部有1cm挫裂创、左肘部、颈部有挫伤,属轻微伤;杨某戊的左颞部有挫裂创,属轻微伤;杨某己左顶部有3cm挫裂创,属轻微伤。18、被告人李某甲供述,2011年7月30日19时许,我村杨某戊的带着杨某甲的、杨某丁、杨小模、杨某壬等人到我家,杨某甲的拿着铁棍,杨某丁拿着刀、杨某戊的拿着火钳,问我为什么找人打杨某丙的,我说不知道此事。杨某戊的叫我出去说,把我拽出门,李某甲和李某乙将杨某戊的拦开。杨某甲的用铁棍打在我左胳膊上,将李某乙打倒,把马某某头部打流血,倒在地上。杨某丙的儿子用铁管把李东秀打倒在地。我回家拿了把菜刀吓唬他们后放下,拿一个扁担打杨某戊的没打到,被杨某戊的夺走,又拿一把铁锨向杨某戊的头部打了一下,后回到家打电话报警,听说杨某甲的受伤了,谁打的不清楚。19、杨某甲的伤后住院住院病历、诊断书、收费单据等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

二、2011年12月30日17时许,永年县南沿村镇谭庄村杨某1因土地被淹赔偿一事,在本村杨某庚的小卖部,与被告人李某甲发生争吵后引起打架,双方分别打电话叫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丙(在逃)、李某乙、李某戊等人与杨某1、杨某乙的、杨某2、杨永民、高某甲等人发生互殴架。双方互殴中,被告人李某甲将杨某1奶奶高某甲致伤,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乙、李某戊、杨某1、杨某乙的、杨某2受伤。经永年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高某甲左侧股骨颈骨折,已构成轻伤。高某甲伤后到永年县南沿村中心医院治疗,同日转永年县第一医院,共住院18天,支出医疗费、检查费、鉴定费27321.45元。河北省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度农林牧渔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2825元,折合每天35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712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高某甲陈述,2011年12月30日16时30分,我走出过道口,见李某甲及儿子、妻子在杨某庚的小卖部门口打我儿子杨某乙的,杨某乙的满脸是血蹲在地上,我上前拦住李某甲儿子,并伸头走到李某甲跟前说,你们别打我儿子了,我这么大岁数了,打我吧,李某甲妻子过来推了我一下,李某甲一脚踹在我腰部,将我踹躺在地上,左腰部疼痛,左腿难受,过了一会儿救护车来了,把我送到医院。2、证人张某某(高某甲孙媳)证明,2011年12月30日16时,我在家听见街上有人吵,出去看见杨某1和李某甲推搡着从杨某庚的小卖部出来,我就去拽杨某1,李某甲兄弟李某戊跑来喊着谁找事的,杨某乙的和杨某2来了,双方吵了起来。李某甲侄子李某丙用一把小刀扎在杨某2嘴上。李某戊用砖砸向杨永民面部,李玉彬向杨某乙的面部乱打,李某乙、李光超等打杨某1,这时我奶奶高某甲上去搂李某甲腿,李某甲向我奶奶左腿大腿根踹了一脚,我奶奶趴在地上不动了。3、证人杨某1(高某甲孙子)证明,2011年12月30日16时许,我去本村杨某庚的小卖部买烟,正和林福金说话时,村长(村委会主任)李某甲来了,我问李某甲广府旅游区淹地的补偿款,人家都到手,我一分钱没有,李某甲说早就想找你事,你等一会儿,他拿出手机就打电话,杨某庚的和林福金赶紧把我推出门外,我说不走,看他能怎么办,这时我伯母把我推到小卖部外,李某甲从小卖部拿着个火钳打在我头上,又抓住我头发,我挣脱后正准备和李某甲打,李某甲兄弟李某戊不知从哪儿过来,用手掐住我脖子说想怎么着,我说问问淹地赔偿款什么时候到,李某甲就打我。李某甲拿出一把菜刀在那儿骂,他侄子过来围住我打,马某某拦住李晓磊,把我拦到一旁,我叔叔杨某乙的不知什么时候过来的,脸上流着血,李某丙骑摩托车过来摔倒在地上,爬起来拿出一把刀骂道不怕死的过来,我便打电话报警,见我奶奶高某甲在街上躺着,怎么受的伤不清楚。4、证人岳某某(高某乙媳)证明,2011年12月30日17时左右,我听到街上有人吵,出去看见李某甲与我侄子杨某1在吵架,杨某1说整天在喇叭里喊个啥,淹地的事怎么办,李某甲说今天放死你,你来试试,从小卖部拿起一根火钳向杨某1头部打了一下,我上去把火钳夺下,杨某1说有本事去街说,我赶紧将杨某1拽出小卖部,这时杨某乙的、杨某2来了,李某甲从小卖部出来举着菜刀喊着谁往前走一步,就放死谁,杨某庚的夺下菜刀放回小卖部。后李某甲打电话叫人,过了几分钟,李某丙、李某戊、李玉彬、李社的、李某甲来了。李某丙用小刀划破杨某2面部,杨某乙的与李某甲推打,李某甲家人与杨某乙的、杨永民打起来,我婆婆高某甲去拦,后被推倒摔伤,谁推的不知道。5、证人杨某乙的(高某乙子)证明,2011年12月30日16时30分,我和家人在包饺子,听到外边有吵架声,出去看见侄子杨某1在杨某庚的小卖部门口与李某甲在争吵,我问杨某1因为什么吵,杨某1说因为广府旅游区淹地赔偿款的事,杨某1还没说完,李某甲又吵起来,李某甲跑进小卖部拿出一把菜刀,杨某庚的拦住了,这时李某甲弟弟、儿子走到我跟前,抓住我胳膊就向我脸上、头上打,李某甲、李某甲也过来打我,我的头被打蒙了,也不知谁用什么东西把我左眼下部打流血了,我捂住左眼蹲在地上。后见我母亲高某甲在地上躺着,侄子杨永民站在旁边,脸上、嘴上流着血,我妻子说儿子杨某2被打伤已送医院,后救护车来了,我和母亲高某甲、侄子杨永民被送到医院。6、证人杨某2(高某甲孙子)证明,2011年12月30日17时许,我在家听到街上有人与父亲杨某乙的吵架,出去看见李某甲和他弟弟李某戊等家人与我父亲杨某乙的、我哥哥杨某1吵架,我就在西边看,这时李某丙骑摩托车过来,走到杨某庚的小卖部西边摔倒,李某丙起来到我跟前拿出一把水果刀将我的嘴扎透,颈部划伤,见我受伤又去打我父亲杨某乙的,我母亲见我脸上受伤,就扶我去诊所看,以后的事不清楚。7、证人杨某庚的证明,2011年12月30日17时许,我和杨某1、林福金在小卖部说话,李某甲来到小卖部,杨某1问李某甲地被淹了怎么办,李某甲语气不好听说什么怎么办,你想干什么,杨某1说你想干什么,两人互相推搡着吵起来,李某甲顺手拿起我家菜刀准备砍杨某1,林福金上去拦,我将刀夺下,李某甲和杨某1就分别打电话,杨某1走出小卖部,李某甲拿起刀向门外走,我跑去夺下,怕再从我小卖部拿东西,就把门关上,见李某甲和杨某1在东边互相殴打,马建红在拦,李某甲弟弟、儿子、侄子和杨某1、杨某乙的、杨永民互相推打,高某甲抓住李某甲毛衣领子来回拽,没看清是怎么回事,杨某1奶奶高某甲倒在地上。8、证人林付金证明,2011年12月30日17时许,我带着孙女在杨某庚的小卖部与杨某庚的、杨某1说话,李某甲来杨某庚的小卖部打算用喇叭喊通知,杨某1问李某甲淹地的事怎么处理,二人吵了起来,因我孙女哭闹就走了。9、证人杨彦涛证明,2011年12月30日17时许,在杨某庚的小卖部门见杨某1、杨某乙的、杨永民、杨某1奶奶(高某甲)和李某甲及家人吵架,场面很乱,这时李某甲侄子李某丙骑摩托车从西边过来,距小卖部十几米摔倒,爬起来边骂边跑,杨某2上去拦,李某丙从身上掏出一把小刀将杨某2脸部划流血。杨某1奶奶(高某甲)上去拽李某甲,后抱住李某甲腿,李某甲用脚向高某甲大腿根处踹了一脚,高某甲就趴在地上起不来了,没有明显伤。10、证人马建红证明,2011年12月30日17时,我路过杨某庚的小卖部,看到李某甲和杨某乙的及双方家人在打架,杨某乙的母亲高某甲拽着李某甲毛衣领子在骂,就赶紧上前将李某甲与杨某乙的拦开,并给村里有威望的杨魁打电话,返回时见高某甲坐在地上,怎样摔倒的没看见。11、证人李某乙(李某甲侄子)证明,2011年12月30日17时许,我爷爷说有人在杨某庚的小卖部打李某甲,我赶到那儿见杨某1、杨某乙的、杨永民及家人在骂李某甲,我伯父李某戊、李玉彬及李某丙也在,杨某1上来用铁锨打在我背部、手腕,这时警察到了把我们劝开。12、证人马某某(李某甲弟媳)证明,2011年12月30日16时许,李某戊说李某甲在杨某庚的小卖部被杨某1及家人打了,让叫上家人去看看,我去通知李某丙后,到杨某庚的小卖部前见李某甲在那儿站着,面部受伤身上有泥,李某戊正拦杨某1和杨亚瑞,杨某1的家人在辱骂李某甲,我上前拽杨亚瑞,几个女的上来对我拳打脚踢,我就捂住头,这时有人喊不要打了,再打就出人命了,她们就住手了,杨某1与李某甲推了几下被人拦开,杨现林举着铁锨要打,被围观的群众拦开,李某戊说打110报警,杨某1奶奶(高某甲)就躺在地上不起来了。13、证人李某戊(李某甲弟弟)证明,2011年12月30日下午,我大哥李某甲打电话说快过来,人家在杨某庚的小卖部给找事。我跑到小卖部见四五个人在打李某甲,就把李某甲拽进小卖部,堵住门不让打李某甲。杨某1、杨某乙的喊着李某甲,出来打死你,我就让李某乙报警。李某丙过来与杨家的人打起来,这时李某甲从小卖部出来,杨某1奶奶(高某甲)用头顶李某甲,让打死她,后来又坐在地上。14、杨花荣(李某甲弟媳)证明,2011年12月30日16时许,我正往地里走,听说前边打起来了,走到杨某庚的小卖部那儿,见杨某1、杨某乙的正在打李某甲,杨某庚的、马建红在拦架,后来见杨某乙的母亲(高某甲)骂李某甲,之后不知怎么回事高某甲就躺在地上。15、任某某(李某甲儿媳)证明,2011年12月30日16时许,走到杨某庚的小卖部前,见杨某1、杨某乙的将李某甲打倒在地,我上前拉起李某甲,李某甲说手机掉了,我就在地上找。警车来了后,杨某乙的母亲还坐在地上骂,派出所民警把李某甲带走了。16、李某丙(李某甲侄子)证明,2011年12月30日16时许,我母亲马某某说杨某1在杨某庚的小卖部打我伯父李某甲,我赶紧骑摩托车到那后,杨五的儿子、杨某乙的儿子、妻子将我拦住,并推搡着打,没看清是谁用砖乱砸我后背。杨某乙的、杨某1、杨永民、杨五的儿子和几名妇女及一个老太太(高某甲)在围打李某甲、李某戊、李某乙,我上去拦也被打,这时有人喊赶紧打电话报警,我们就不打了。17、永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记载,伤者高某甲左侧股骨颈骨折,杨某2左口角处锐器创,均已构成轻伤;杨某1头顶部毛囊出血,属轻微伤;杨永民左前额、鼻左侧、左颧部挫伤伴肿胀,右口唇挫裂创,属轻微伤;杨某乙的左侧鼻骨骨折伴错位,属轻微伤;李某乙右眼下擦伤、右面部肿胀,属轻微伤;李某丙前额、右面部、鼻背部、右口角擦伤,属轻微伤;李某戊左手食指近节指骨基底部撕脱性骨折,属轻微伤;李某甲右侧面部、左前额、左面部皮擦伤,属轻微伤。18、被告人李某甲供述,2011年12月30日17时许,我在杨某庚的小卖部通知村民交合作医疗费,杨某1问淹地的钱呢,我说还没有拨下来,杨某1就骂我,并上来拽住我的衣领,我就还口骂杨某1,并打电话报警,杨某1夺下手机扔在地上,把我拽出小卖部,用拳打我面部。随后杨双林、杨某乙的、杨永民和杨某1一起把我按倒在地围打,马建红、杨某庚的把他们推开,这时李某戊、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乙赶来,与他们扭打起来,我站在小卖部门口打电话报警,杨某1奶奶(高某甲)上来抱住我的腿不让走,因她年纪大,我没敢碰她。后在医院检查后到了派出所。19、被害人高某甲住院病历、诊断书、收费单据等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与他人发生争执,在互殴过程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追究被告人李某甲刑事责任的同时,被告人李某甲还应当赔偿因其犯罪造成杨某甲的医疗费、检查费15535.11元,误工费1575元,护理费1575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2250元,共计20935.11元;高某甲的医疗费、检查费、鉴定费27321.45元,护理费63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900元,共计28283.45元。鉴于本案系双方互殴,二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人的民事责任,由被告人李某甲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的14654.58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甲20148.42元。被告人李某甲在庭审后将赔偿款已交法院,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的经济损失14654.58元,高某甲经济损失20148.42元,判决生效后履行。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的、高某甲及高某甲的诉讼代理人提出,原判决认定杨某甲的、高某甲对犯罪发生有一定过错,减轻被告人李某甲民事责任不当。

经审理查明:

一、2011年7月30日15时许,永年县南沿村镇谭庄村杨某丙的、杨某丁在本村村北鱼坑因过路与他人引发口角,继而发生打架,二人被打伤,因原审被告人李某甲在场,杨某丁认为被打之事与李某甲有关,就打电话告诉其父杨某戊的。当日19时许,杨某丙的、杨某丁、杨某戊的、杨某己、杨某甲的等人与李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人在李某甲院内及院外过道,发生争吵并引起打架,双方互殴中,原审被告人李某甲将杨某甲的左胸部致伤,经鉴定杨某甲的已构成轻伤。杨某甲的伤后住院45天,造成医疗费、检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0935.11元。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住院收费单据、诊断书、住院病历,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2011年12月30日17时许,永年县南沿村镇谭庄村杨某1在本村杨某庚的小卖部,因土地被淹赔偿一事,与原审被告人李某甲发生口角引起打架,李某甲伙同李某丙(在逃)、李某乙、李某戊等人与杨某1、杨某乙的、杨某2、杨永民等人发生打架。双方互殴中,被告人李某甲将杨某1奶奶高某甲致伤,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乙、李某戊、杨某1、杨某乙的、杨某2受伤。经鉴定高某甲已构成轻伤。高某甲伤后住院18天,造成医疗费、检查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8851.45元。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住院收费单据、诊断书、住院病历,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判决刑事部分并无不当。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的、高某甲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的积极参与打架,对犯罪后果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原审被告人杨某甲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甲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其上诉所提原判认定其有一定过错并减轻被告人李某甲民事责任不当的理由,不能成立。但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甲对犯罪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并减轻原审被告人李某甲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不足,且对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甲的经济损失核算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2012)永刑初字第1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李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的经济损失14654.58元。

二、撤销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2012)永刑初字第1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三)项,即被告人李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甲经济损失20148.42元。

三、原审被告人李某甲赔偿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甲经济损失28851.4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建民

审判员  闫 艳

审判员  伊贤颂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