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字第245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华夏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群修。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西市人民法院(2008)西商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案款31580元。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结案。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培峰
审判员 李 杰
审判员 周礼建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易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