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会签:核稿:拟稿:校对:文件名:民事判决书份数:15份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温乐催字第19号
申请人:苏州市宏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益军。申请人苏州市宏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9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日期为为2012年6月25日、发票号码为3090005323739868、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乐强电气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宝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苏州市宏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海敏
审判员 陈军生
审判员 臧仁波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瞿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