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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乐催字第19号

苏州市宏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沈益军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8
公开日期
2014-01-22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苏州市宏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签发:会签:核稿:拟稿:校对:文件名:民事判决书份数:15份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温乐催字第19号

申请人:苏州市宏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益军。申请人苏州市宏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9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日期为为2012年6月25日、发票号码为3090005323739868、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乐强电气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宝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苏州市宏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海敏

审判员  陈军生

审判员  臧仁波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瞿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