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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瑞刑初字第2099号

许思情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8
公开日期
2014-07-11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许思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温瑞刑初字第209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思情。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12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1月2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2012年1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漏罪,于2012年4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2)2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思情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思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1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许思情伙同陈某(另案处理)窜至瑞安市汀田街道凤岙村金凤路318号被害人曾某的汽车店门口,用螺丝刀、液压钳等工具拆下江陵牌货车上的电瓶,共窃取8个江淮JAC牌汽车电瓶。经估价,上述电瓶价值计人民币4000元。2、2011年4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许思情伙同陈某窜至瑞安市汀田街道瑞隆模具厂,窃取被害人余某的模具铁块20余块。经估价,被盗铁块价值计人民币1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思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余某、曾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本院(2011)温瑞少刑初字第141号、(2012)温瑞刑初字第648号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思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思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系漏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许思情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思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原犯盗窃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20日起至2015年10月19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许思情退赔被害人曾步旺人民币4000元、被害人余邦勉人民币1200元。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孟海峰人民 陪 审员 鲍红梅人民 陪 审员 黄秀华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林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