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福法立保字第389-455号

陈景山等67人与深圳市逸和轩酒家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40)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8
公开日期
2014-08-0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
当事人
陈景山等,深圳市逸和轩酒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立保字第389-455号申请人陈景山等67人(名单详见附表),系深圳市逸和轩酒家有限公司员工。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景山,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青亮,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深圳市逸和轩酒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区剑辉。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受理申请人与上列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受案号:深福劳仲案字(2012)2465号]。

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上列被申请人名下价值631737元的财产。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逸和轩酒家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31737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  王维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征兵附表:序号案号申请人保全金额1389陈景山525002390刘青亮152523391李金玉162004392陈尚56255393伍静44006394郭静华17007395陈苏阳35008396张立安20509397罗健亮210010398李志强525011399詹仲霖190012400柯楚彬675013401何小陆190014402苏初450015403占益光520016404朱根英190017405冯奕庆1980018406陈国华90019407孙杨3200020408李汉芳2090021409石覃莲1330022410覃培英2755023411周祖珍1665024412曾昭旺520025413曾志辉210026414彭伟彬337527415甘焕平210028416叶海燕210029417梁芷姗95030418李金梅337531419陈兰450032420陈玉娇1225033421曾鸿翔170034422黄智亮185035423黄智慧820036424吕曾4680037425陆慧玲2240038426黄景欢2700039427余建兴3020040428李相玉3640041429刘代楚170042430陈金波480043431武经涛300044432王明森440045433李洋振200046434陈世彬210047435阙应恒480048436莫佳林645049437余梅军210050438邱信富105051439李秀连344052440李之碧344053441卫栋球420054442汤俊90055443郑柳苏2850564**李碧珍344057445梁成东215058446胡学元1600059447刘从兴210060448郑秀丽344061449晏雪华1900062450王明宏190063451唐星380064452李圣亮130065453陆瑞莲1425066454刘云辉4370067455叶婷1100631737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