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1734号申请执行人刘启军,陕西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蒋代东,男,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莲湖支公司,住所地本市丰镐路168号。代表人任开军。委托代理人张祥,男。本院在执行原告刘启军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莲湖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碑民三初字第010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2年11月19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自觉缴纳了应承担的费用14229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2)碑民三初字第010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英俊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