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328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宇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1443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借款77430元及案件受理费875元,本院于2012年11月1日对某某公司在某甲公司的工程款79356元予以扣划,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14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定平
审 判 员 万 林
代理
审判员 孟昭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