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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法执字第00328号

曹某某与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某某,某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328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宇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1443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借款77430元及案件受理费875元,本院于2012年11月1日对某某公司在某甲公司的工程款79356元予以扣划,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14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定平

审 判 员  万 林

代理

审判员  孟昭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