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浦民初字第2094原告朱爱凤,男。被告丁美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爱凤与被告丁美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爱凤于2012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爱凤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爱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朱爱凤负担。
审判员 翟国强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琦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