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173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西安味精厂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王某乙,西安市房管局一分局建筑安装工程队职员。被执行人王某丙,无业。本院在执行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王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碑民三初字第009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2年11月19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某乙、王某丙自觉与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共同继承了父亲的遗产,王某甲分得10000元、王某乙与王某丙各分得15000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2)碑民三初字第009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英俊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