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3540号原告李某甲,农民。被告李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2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连山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红娟 微信公众号“”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3540号原告李某甲,农民。被告李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2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连山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