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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3540号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3540号原告李某甲,农民。被告李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2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连山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