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西刑初字第110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甲。因本案于2012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丁某乙。因本案于2012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叶某甲。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0月13日被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3月3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叶某乙。因本案于2012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丁某丙。因本案于2012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2)1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叶某甲、叶某乙、丁某丙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辽,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叶某甲、叶某乙、丁某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11日晚,被告人丁某乙在本市西湖区保亭社区311号棋牌室内赌博时,被正在该地巡逻的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翠苑派出所巡防队员夏某、柳某、廖某乙、张某、许某、肖某发现并制止。丁力(另处)闻讯后,纠集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等人赶到现场。巡防队员发现丁力系一起治安案件的参与者,遂在联系民警后根据民警指示将其控制。后被告人丁某甲、叶某甲、叶某乙、丁某乙、丁某丙等手持铁棍、钢筋殴打巡防队员,致六名巡防队员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柳某、张某、夏某、许某四人的伤势均已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叶某甲、叶某乙、丁某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夏某、柳某、廖某乙、张某、许某、肖某的陈述,证人尧强本、叶某丙、徐某、姜某、丁某丁、叶某丁、廖某甲、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验伤通知书、翠苑派出所及西湖区巡防队员公司证明、翠苑派出所情况说明及照片、中国移动通讯客户详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立破案经过、情况说明、前科材料以及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结果通知单、监控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叶某甲、叶某乙、丁某丙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叶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叶某甲、叶某乙、丁某丙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30日起至2014年6月29日止);
二、被告人丁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30日起至2014年2月27日止);
三、被告人叶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29日起至2013年12月28日止);
四、被告人叶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29日起至2013年8月28日止);
五、被告人丁某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13日起至2013年6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
审判员 伍正龙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邱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