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临执字第37号 申请执行人陈芳。 被执行人郗光海。 申请执行人陈芳与被执行人郗光海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8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郗光海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芳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96755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196755元,扣缴执行费3051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8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王建勋
审 判 员 常西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代理
书记员 于雪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