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临民初字第3135号
原告:蒋建明。
被告:冯尚(常)正。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建明与被告冯尚(常)正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蒋建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俞高奇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李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