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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临民初字第3135号

蒋建明与冯尚(常)正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7
公开日期
2014-01-28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蒋建明,冯尚(常)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临民初字第3135号

原告:蒋建明。

被告:冯尚(常)正。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建明与被告冯尚(常)正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蒋建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俞高奇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李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