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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恢字第00052号

梁淑琴与霍志虎、樊格莲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7
公开日期
2014-11-19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淑琴,霍志虎,樊格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恢字第00052号申请人梁淑琴,女,一九五一年七月六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金台区宝十路石油家属区。被执行人霍志虎,男,一九五六年十月十二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金台区宝十路石油家属区。被执行人樊格莲,女,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梁淑琴与霍志虎、樊格莲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二千七百三十三元六角三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霍志虎银行存款二千七百三十三元六角三分,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新建

审判员  张 晶

审判员  侯虎勤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孟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