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恢字第00052号申请人梁淑琴,女,一九五一年七月六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金台区宝十路石油家属区。被执行人霍志虎,男,一九五六年十月十二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金台区宝十路石油家属区。被执行人樊格莲,女,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梁淑琴与霍志虎、樊格莲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二千七百三十三元六角三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霍志虎银行存款二千七百三十三元六角三分,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新建
审判员 张 晶
审判员 侯虎勤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孟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