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东孝商初字第159号原告左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宏杰。被告盛红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杰诉被告盛红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杰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2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左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左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章城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建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