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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东孝商初字第159号

左杰与盛红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7
公开日期
2014-01-20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左杰,盛红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东孝商初字第159号原告左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宏杰。被告盛红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杰诉被告盛红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杰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2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左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左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章城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建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