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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舟知初字第1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舟山市新宏远宾馆有限公司天上人间OK厅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7
公开日期
2014-02-28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舟山市新宏远宾馆有限公司天上人间OK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浙舟知初字第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华盛。被告舟山市新宏远宾馆有限公司天上人间OK厅。法定代表人高财康。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徐成年。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为与被告舟山市新宏远宾馆有限公司天上人间OK厅(以下简称天上人间OK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2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丁华盛、被告天上人间OK厅的委托代理人徐成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音集协诉称,原告是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经授权对享有著作权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出租权等进行管理处分,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音像节目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原告根据与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以及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有权对《曹操》、《豆浆油条》、《木乃伊》、《小酒窝》、《进化论》、《西界》、《第几个100天》、《期待你的爱》、《一千年以后》、《不潮不用花钱》、《被风吹过的夏天》、《编号89757》、《莎士比亚的天份》、《笨蛋》、《换季》、《空气》、《天亮了》、《委屈》、《停电》、《雪绒花》、《如果爱下去》、《不可思议》、《这种爱》、《相爱》、《相思垢》、《第三滴眼泪》、《大小姐》、《最后一个夏天》、《亲爱的还幸福吗》、《星月神话》、《飘》、《穿行》、《雪》、《家乡》、《情人》、《天空》、《相爱》、《醒了》、《等爱的玫瑰》、《我的超人》、《那片海》、《喜马拉雅》、《我们说好的》、《在北京的金山上》、《光芒》、《双鱼座女孩》、《画心》、《如果爱下去》、《这该死的爱》、《G大调的悲伤》、《爱简单》、《无所谓》、《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全是爱》、《DreamParty》、《康定情缘》、《一代天骄》、《月亮之上》、《自由飞翔》、《中国我爱你》、《最炫民族风》等61首MV/MTV音乐电视作品行使权利。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也未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的点唱机中完整收录了原告管理的上述61首MV/MTV音乐电视作品,供公众点播,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放映权、复制权。为此原告依法进行了证据保全,并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未果。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规范的市场秩序,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赔偿侵犯原告著作权的经济损失12.2万元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907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天上人间OK厅辩称:其不是以卖歌盈利的,歌曲点播只是客人消遣的一种方式,盈利主要是靠酒水和服务。歌曲是OK厅安装的点播系统自带。原告音集协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法人资格证书、工商登记情况查询单等,拟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正版光盘--《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凤凰传奇【最炫民族风】MTV卡拉OK》及光盘目录复印件、经公证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等,拟证明原告经授权获得涉案作品的相应权利。3、公证书、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拟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和原告的合理支出。被告天上人间OK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被告经质证均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材料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专辑《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收录了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等21个协会会员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其中包含本案所涉的《曹操》、《豆浆油条》、《木乃伊》、《小酒窝》、《进化论》、《西界》、《第几个100天》、《期待你的爱》、《一千年以后》、《不潮不用花钱》、《被风吹过的夏天》、《编号89757》、《莎士比亚的天份》、《笨蛋》、《换季》、《空气》、《委屈》、《停电》、《雪绒花》、《我的超人》、《双鱼座女孩》、《不可思议》、《这种爱》、《相思垢》、《第三滴眼泪》、《大小姐》、《最后一个夏天》、《亲爱的还幸福吗》、《星月神话》、《漂》《穿行》、《雪》、《家乡》、《情人》、《天空》、《相爱》、《天亮了》、《醒了》、《那片海》、《喜玛拉雅》、《在北京的金山上》、《爱简单》、《无所谓》、《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如果爱下去》、《我们说好的》、《光芒》、《画心》、《这该死的爱》、《G大调的悲伤》、《DreamParty》等51首音乐电视作品。在该专辑光盘以及外包装盒上均标有“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ISRCCN-A01-11-374-00/V.J6”等字样,在外包装盒上有“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等字样。根据《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内页标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曹操》、《豆浆油条》、《木乃伊》、《小酒窝》、《进化论》、《西界》、《第几个100天》、《期待你的爱》、《一千年以后》、《不潮不用花钱》、《被风吹过的夏天》、《编号89757》、《莎士比亚的天份》、《笨蛋》、《换季》、《空气》、《委屈》、《停电》、《雪绒花》、《我的超人》、《双鱼座女孩》、《不可思议》、《这种爱》、《相思垢》、《第三滴眼泪》、《大小姐》、《最后一个夏天》、《亲爱的还幸福吗》、《星月神话》的著作权人系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2010年11月11日,音集协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双方约定: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音集协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该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音集协行使,上述权利包括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音集协行使的权利。音集协对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音集协的名义进行。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双方约定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根据《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内页标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漂》、《穿行》、《雪》、《家乡》、《情人》、《天空》、《相爱》、《天亮了》、《醒了》、《那片海》、《喜玛拉雅》、《在北京的金山上》的著作权人系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6月29日,音集协与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双方约定: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音集协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该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音集协行使,上述权利包括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音集协行使的权利。音集协对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音集协的名义进行。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双方约定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根据《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内页标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如果爱下去》、《我们说好的》、《光芒》、《画心》、《这该死的爱》、《G大调的悲伤》、《DreamParty》的著作权人系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2008年9月5日,音集协与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双方约定: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音集协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该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音集协行使,上述权利包括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音集协行使的权利。音集协对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音集协的名义进行。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双方约定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根据《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内页标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爱简单》、《无所谓》、《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的著作权人系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7月4日,音集协与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双方约定: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音集协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该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音集协行使,上述权利包括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音集协行使的权利。音集协对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音集协的名义进行。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双方约定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由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的《凤凰传奇【最炫民族风】MTV卡拉OK》专辑收录了《最炫民族风》、《全是爱》、《天蓝蓝》、《中国我爱你》、《自由飞翔》、《吉祥如意》、《等爱的玫瑰》、《康定情缘》、《桂林美》、《月亮之上》、《相约北京》、《一代天骄》、《我和草原有个约定》等音乐电视作品,其中包含本案所涉的《最炫民族风》、《全是爱》、《自由飞翔》、《等爱的玫瑰》、《康定情缘》、《月亮之上》、《一代天骄》等7首音乐电视作品。在该专辑外包装盒上标有版权声明:“本专辑内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都归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独家永久专有,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翻唱。本产品只限以销售形式作私人和家庭放映。版权所有,违者必究!”在该专辑光盘以及外包装盒上均标有“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版号:ISRCCN-F18-10-301-00/V.J6GDG-2907”等字样。2008年7月28日,音集协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双方约定: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限于为卡拉OK点播服务进行的复制)信托音集协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该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音集协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音集协行使的权利。音集协对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音集协的名义进行。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双方约定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1年11月28日,根据原告委托代理人的申请,浙江省舟山方正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会同申请人的代理人来到位于舟山市定海区解放东路43号新天上人间娱乐会所,进入808包房内进行消费,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使用该包厢内安置的歌曲点播机,先后点播了《曹操》、《一千年以后》、《豆浆油条》、《编号89757》、《木乃伊》、《小酒窝》、《莎士比亚的天份》、《进化论》、《不潮不用花钱》、《被风吹过的夏天》、《期待你的爱》、《西界》、《第几个100天》、《笨蛋》、《空气》、《换季》、《委屈》、《天亮了》、《G大调的悲伤》、《雪绒花》、《康定情缘》、《如果爱下去》、《停电》、《星月神话》、《家乡》、《不可思议》、《相爱》、《相思垢》、《喜玛拉雅》、《自由飞翔》、《我介意》、《情人》、《这种爱》、《画心》、《天空》、《第三滴眼泪》、《大小姐》、《醒了》、《等爱的玫瑰》、《平行线》、《一代天骄》、《我的超人》、《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风雨中的美丽》、《这该死的爱》、《漂》、《最后一个夏天》、《我们说好的》、《在北京的金山上》、《亲爱的还幸福吗》、《穿行》、《全是爱》、《爱简单》、《双鱼座女孩》、《那片海》、《雪》、《光芒》、《DreamParty》、《无所谓》、《最炫民族风》、《月亮之上》等歌曲,上述点播过程由丁华盛使用SONY数码HD摄录一体机对播放画面进行了录像,消费结束支付消费款后取得了由该娱乐会所工作人员出具的加盖有“舟山市新宏远宾馆有限公司天上人间OK厅”的发票一张。上述现场拍摄取得的数码影像资料,经计算机刻录设备将其刻录至DVD光盘内,方正公证处就上述公证内容出具了(2012)浙舟方证经字第7号公证书。另查明,天上人间OK厅成立于2009年3月10日,经营范围为:卡拉OK服务;水果制作;预包装食品、卷烟、雪茄烟零售。原告音集协为本案支出了律师代理费7320元、娱乐费750元,为本案与其他案件共同支出保全证据的公证费1200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根据涉案专辑光盘、外包装盒说明以及内页标示,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以及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系涉案58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上述公司与音集协的合同约定,上述公司将上述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以专有的方式授权给音集协行使,且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因此,原告音集协对涉案58首音乐电视作品享有放映权、复制权,其诉讼主体适格,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本案被控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对于原告音集协主张61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从原告的诉讼请求来看,未对公证文书中记载的《我介意》、《平行线》、《风雨中的美丽》等3首音乐电视作品主张权利,对《如果爱下去》、《相爱》等2首音乐电视作品重复主张权利,而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天上人间OK厅实施了侵犯音乐电视作品《中国我爱你》的著作权权益的行为,故本院仅对原告音集协主张的享有58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诉讼权利予以确认。关于被告天上人间OK厅辩称涉案歌曲系VOD点播系统自带,其不是以点播歌曲来盈利的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天上人间OK厅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使用的VOD设备具有合法来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对VOD设备供应商是否有权复制并发行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被告天上人间OK厅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娱乐场所中向公众提供点播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服务,其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侵犯了原告对涉案58首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的复制权、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对被告天上人间OK厅的该辩解,本院依法予以驳回,对原告音集协要求被告天上人间OK厅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天上人间OK厅应立即停止向公众提供点播涉案58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服务,并从曲库中删除上述作品。关于原告音集协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2.2万元、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9070元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对于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告提供了律师代理费、包厢服务费、保全证据的公证费的发票,但该包厢服务费包含其他消费费用,公证费用系为本案与其他案件共同支出。故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被告天上人间OK厅的主观过错、经营规模、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和其他侵权情节,涉案58首音乐电视作品的出版发行时间、知名度以及原告音集协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依法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舟山市新宏远宾馆有限公司天上人间OK厅立即停止向公众提供点播涉案58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服务,并从曲库中删除上述音乐电视作品;

二、被告舟山市新宏远宾馆有限公司天上人间OK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含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29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1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1137元,被告舟山市新宏远宾馆有限公司天上人间OK厅负担17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921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帐号398000101040006575515001,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曹 敏

审 判 员  许旭涛

审 判 员  熊俊杰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冷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